一、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编制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并及时更新。
二、一般编制信息应在信息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与公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编制政务信息必须在30日内予以公开。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的其它编制政务信息,编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日期,不能公开的,要说明原因。
五、所有上网的信息(需及时更新的信息除外)应在网上保留至少一年时间。
六、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七、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编制政务信息应当先公示,再公开。
八、编制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员不得将未经领导审批的编制政务信息录入上网。